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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湖南*新農藥經營許可規(guī)范通知書
      農業(yè)網   時間:2018/6/12 9:13:00  來源:中國農藥網  閱讀數:401

        在新修訂的《農藥管理條例》實行以來,湖南省根據相關事務農藥管理規(guī)定,農藥經營者應當按規(guī)定依法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(yè)主管部門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,2018年8月1日起,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從事農藥經營屬于違法行為。為確保該省的農藥經營許可的規(guī)范進展。

        一、農藥經營許可實行一企一證管理

        一個農藥經營者只核發(fā)一個農藥經營許可證。一企一證管理是指在省內不可以申報多個許可,只核發(fā)一個。農藥經營許可證上的經營主體名稱與工商營業(yè)執(zhí)照的經營主體名稱保持一致。

        二、許可部門

        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許可由省級農業(yè)主管部門核發(fā),實行定點經營,實名制購藥。

        限制使用以外的其他農藥經營許可一般由縣級農業(yè)主管部門核發(fā)。設立的分支機構跨越多個縣(市、區(qū))域,且在同一設區(qū)市域,由設區(qū)市農業(yè)主管部門核發(fā);設立的分支機構跨越多個設區(qū)市域的,由省級農業(yè)主管部門核發(fā)。

        三、農藥經營許可證的申請

        (一)申請主體。農藥經營單位(批發(fā)、零售、個人)、部分農藥生產企業(yè)(成立獨立銷售公司的;除經營自己企業(yè)產品外,還經營其他企業(yè)產品的;受托企業(yè)銷售被委托加工企業(yè)產品的)、農藥外貿公司、從事農藥經營服務的專業(yè)化病蟲害統(tǒng)防統(tǒng)治組織和機構。

        (二)不需要辦理農藥經營許可證的情形。專門經營衛(wèi)生用農藥的;農藥經營者在發(fā)證機關管轄的行政區(qū)域內設立分支機構的;農藥生產企業(yè)在其生產場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(yè)生產的農藥,或者向農藥經營者直接銷售本企業(yè)生產農藥的。

        (三)申請條件。農藥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:

        1、有農學、植保、農藥等相關專業(yè)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專業(yè)教育培訓機構五十六學時以上的學習經歷,熟悉農藥管理規(guī)定,掌握農藥和病蟲害防治專業(yè)知識,能夠指導安全合理使用農藥的經營人員;

        2、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營業(yè)場所、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倉儲場所,并與其他商品、生活區(qū)域、飲用水源有效隔離;兼營其他農業(yè)投入品的,應當具有相對獨立的農藥經營區(qū)域;

        3、營業(yè)場所和倉儲場所應當配備通風、消防、預防中毒等設施,有與所經營農藥品種、類別相適應的貨架、柜臺等展示、陳列的設施設備;

        4、有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掃描識別設備和用于記載農藥購進、儲存、銷售等電子臺賬的計算機管理系統(tǒng);

        5、有進貨查驗、臺賬記錄、安全管理、安全防護、應急處置、倉儲管理、農藥廢棄物回收與處置、使用指導等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(guī)程;

        6、農業(yè)部規(guī)定的其他條件。

        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,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:

        1、有熟悉限制使用農藥相關專業(yè)知識和病蟲害防治的專業(yè)技術人員,并有兩年以上從事農學、植保、農藥相關工作的經歷;

        2、有明顯標識的銷售專柜、倉儲場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設施、設備;

        3、符合省級農業(yè)主管部門制定的限制使用農藥的定點經營布局。

        (四)提交材料。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的,應當向縣級以上農業(yè)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:

        1、農藥經營許可證申請表;

        2、湖南省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許可推薦意見表(僅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許可申請);

        3、法定代表人(負責人)身份證明復印件;

        4、經營人員的學歷或者培訓證明;

        5、營業(yè)場所和倉儲場所地址、面積、平面圖等說明材料及照片;

        6、計算機管理系統(tǒng)、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掃描設備、安全防護、倉儲設施等清單及照片;

        7、有關管理制度目錄及文本;

        8、申請材料真實性、合法性聲明。

        申請材料應當同時提交紙質文件和電子文檔。

        (五)關于分支機構。設立分支機構的農藥經營者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。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的農藥經營者設立分支機構的,應當依法申請變更農藥經營許可證,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(yè)主管部門備案,其分支機構免予辦理農藥經營許可證。農藥經營者應當對其分支機構的經營活動負責。*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的,可以同時申請多個分支機構。每個分支機構都應符合經營者條件,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者的分支機構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,應當符合限制使用農藥定點經營規(guī)定。農藥經營者的分支機構可以共用其總部的倉庫,作為分支機構的倉庫,而不一定在當地設立相應的倉庫。對這類情形,農藥經營者應當作出相應的說明。

        四、農藥經營許可證的變更與延續(xù)

        (一)變更。農藥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。農藥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,改變農藥經營者名稱、法定代表人(負責人)、住所、調整分支機構,或者減少經營范圍的,應當自發(fā)生變化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發(fā)證機關提出變更申請,并提交變更申請表和相關證明等材料。

        (二)變更后需重新辦證的情形。經營范圍增加限制使用農藥或者營業(yè)場所、倉儲場所地址發(fā)生變更的,應當按照《湖南省農藥經營許可實施細則》的規(guī)定重新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。

        (三)延續(xù)。農藥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,需要繼續(xù)經營農藥的,農藥經營者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九十日前向原發(fā)證機關申請延續(xù)。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延續(xù)的,應當向原發(fā)證機關提交申請表、農藥經營情況綜合報告等材料。原發(fā)證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,未在規(guī)定期限內提交申請或者不符合農藥經營條件要求的,不予延續(xù)。

        五、農藥經營許可證的補辦與注銷

        (一)補辦。農藥經營許可證遺失、損壞的,應當說明原因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,及時向原發(fā)證機關申請補發(fā)。

        (二)注銷。農藥經營者終止農藥經營,應當在三十日內向原發(fā)證機關申請辦理注銷手續(xù)。

        六、特殊規(guī)定

        限制使用農藥不得利用互聯網經營。利用互聯網經營其他農藥的,應當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。超出經營范圍經營限制使用農藥,或者利用互聯網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,按照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處理。境外企業(yè)不得直接在中國銷售農藥。

        七、專門從事批發(fā)或進出口貿易等經營者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有關問題

        (一)專門從事批發(fā)或進出口貿易等經營者,與普通的農藥經營門店的經營方式有較大的區(qū)別,其辦公場所、會議室等場所均可視為營業(yè)場所,總面積達到或超過三十平方米;其樣品展示柜可以視為柜臺。

        (二)專門從事農藥出口貿易的企業(yè),其倉庫并不一定在本地(如利用生產企業(yè)的倉庫),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,應當提供其倉庫具體地址和相關資料(如租賃證明材料、倉庫平面圖等),并對農藥倉庫不在本地作出合理說明。

        八、關于經營人員

        一個經營者(分支機構)應至少有一名符合條件的專職經營人員。

        九、關于現場核查

        (一)需要現場核查的情形。

        1、*申請農藥經營許可的;

        2、農藥經營許可延續(xù)、變更時,經營范圍增加限制使用農藥的;

        3、經營場所和倉儲場所發(fā)生變化的;

        4、農業(yè)主管部門審查材料時認為有必要進行現場核查的。

        (二)核查程序。現場核查實行組長負責制,具體核查程序依據《湖南省農藥經營許可現場核查實施細則》施行。

        十、農藥經營許可的受理與審批

        (一)限制使用農藥(含省內設立分支機構)經營許可的受理與審批。到長沙市瀟湘中路61號湖南省農業(yè)委員會行政許可服務中心(省畜牧水產局辦公樓310室)提交申請材料。省級農業(yè)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3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。符合條件的,核發(fā)農藥經營許可證;不符合條件的,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。

        (二)農藥(限制使用農藥除外)經營許可的受理與審批。到縣(市、區(qū))路提交申請材料;設立的分支機構跨越多個縣(市、區(qū))域,但在同一市州的,到市(州)路提交申請材料;設立的分支機構跨越多個設區(qū)市域的,到長沙市瀟湘中路61號湖南省農業(yè)委員會行政許可服務中心(省畜牧水產局辦公樓310室)提交申請材料??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(yè)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。符合條件的,核發(fā)農藥經營許可證;不符合條件的,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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